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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建设新农村和第八个“一号文件”
 作者:佚名     2007-3-6 10:48:2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1、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快科技教育发展;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1)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2)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前的重点抓的工作是: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三、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背景资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的宏伟工程,既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踯躅不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1)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
①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是决定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首先,必须把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主体。其次,必须把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行为主体。
②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既不能角色错位或越位,更不能角色缺位,而应加强宏观调控,强化政府主导角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③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大力改善农村的公共资源配置
新农村建设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后,涉及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大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加大国家财政投入,改善农村的交通、供水、通电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条件。在此基础上,加强农村人才建设,将城市优质人才引入农村,全面加强新农村建设。
(2)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人居环境改善和人的素质提高相结合
改善人居环境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也是促进广大农民更新观念和改变精神面貌的物质基础。提高农民素质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
  (3)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第一要务
2、关于废止农业税
  (1)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可使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背景资料】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转折始自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废止农业税条例,使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九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从国际上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一例外地要对农业实行零税制,并给予相当的财政补贴。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
  3、第八个“一号文件”
  2005年12月31日下发、2006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就是新时期历史上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第八个“一号文件”)指出:
  (1)(“五大建设”)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2)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六个必须”),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4)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五要五不要”),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5)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4、2006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分布,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介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陈锡文指出:新农村建设的基本途径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好五大机制:一是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财政支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金)。二是建立党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合力、协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引导农民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依靠自己辛勤劳动建设自己幸福家园的激励机制。四是建立引导全社会力量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参与机制。五是建立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
  
  【背景资料】八个“一号文件”的历史背景
  (1)开始于1978年的农村改革,至今已经历近30年的风雨。针对改革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和阻力,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8个“一号文件”,顺应和指导了农村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和农业生产,给我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一号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对当年和此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之后,连续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政策的。这五个“一号文件”,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成为专用名词——“五个一号文件”。
  (2)1982年的一号文件,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这个文件不但肯定了“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制,而且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3)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这个文件从理论上说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4)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5)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第四个一号文件。文件的中心内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国家还将农业税由实物税改为现金税。
  (6)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第五个一号文件。文件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针对农业面临的停滞、徘徊和放松倾向,文件强调进一步摆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7)近年来,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12月31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第六个一号文件。这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意图。
  (8)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第七个“一号文件”公布。文件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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